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

毛洁
发布时间 | 2020年03月19日 13:46:48

农办计财〔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印发的2020-2021年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既定任务。要发挥恢复生猪生产协调办公室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继续抓好生产数据调度和监测预警,准确研判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督促各类在建项目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产能,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

二、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渠道、比例、范围、时间计算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2019〕30号和财办农〔2019〕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于200万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调整完善贷款考核机制。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由辽宁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扩大到全国各省(区、市),继续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养殖圈舍等抵质押担保创新服务的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各地银保监局要加强督促引导,按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年内要安排不少于500亿元的信贷规模,重点用于支持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银行要在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力度。

(三)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继续执行农办计财〔2019〕3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息程序、审核办法、资金拨付、监管措施等要求,在确保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度下放审核权限,简化操作流程和手续,缩短资金拨付时间。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结算情况由省级部门汇总后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备案。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资料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月通过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报送贷款贴息资金数量和政策落实进展情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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