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最新政策速览(至2020年3月3日)
3月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指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这既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又能为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必要保障,加快畅通经济循环,满足民生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为使会员单位和广大物流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和落实享受相关政策,我们特整理了与物流企业相关的政策要点,将其中的“干货”摘报如下,供大家查询参考、借鉴执行。
国家政策(以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3月1日至6月30日,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6月底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降低部分政府管理的机场服务保障环节收费。对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偿。——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副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都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
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受益企业范围;还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可按照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2月1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
2月1日至6月30日,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的5%——《国家电网坚决贯彻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八项举措支持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从2020年2月17日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中欧班列集装箱运输车辆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需采用隔离14天的措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中欧班列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规划明电〔2020〕74号)》
地方政策(以行政区划排列)
北京市
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天津市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山西省
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3号)》
内蒙古自治区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
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辽宁省
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辽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
税收方面,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吉林省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黑龙江省
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上海市
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沪财发〔2020〕3号)》
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江苏省
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自有、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
——《“苏政50条”服务指南》(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
安徽省
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意见(皖政办明电〔2020〕7号)》
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江西省
支持稳定开行南昌、赣州、上饶至宁波、深圳、厦门、广州、福州的5条铁海联运班列,对全省生产型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国内段铁路运费给予全额补贴。稳定开行九江至上海货运“天天班”,从九江港至上海洋山港、外高桥给予每个集装箱定额600元运费补贴。——《江西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应对疫情稳定外贸增长1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浙江省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疫情期间,我区物流企业通过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从萧山向湖北运送疫情防控物资的,按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货邮量每吨补助2000元,公路运输方式按照单车单趟1000元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加快兑现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
参与政府组织的农产品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包括省内应急调运及对湖北、北京等地农产品应急调运。省内农产品物流成本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省调运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50%。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
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
福建省
对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保障疫情防控的企业,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福建省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福建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公路水路运输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
对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自2020年2月10日零时至2020年3月15日24时,给予外贸本地进口普通重箱和冷藏箱的库场使用费20%优惠。自2020年2月10日零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给予外贸国际中转冷藏箱的库场使用费20%优惠。自2020年2月10日零时至2020年3月15日24时,对内贸提箱出场的进口重箱(冷藏箱除外),给予库场使用费20%优惠。(备注:内贸库场使用费的优惠与“年货箱”的优惠可叠加执行。)——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实施港口费用减免
湖南省
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
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号)》
广东省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等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河南省
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
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
云南省
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物流运输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用电按目录电价标准的90%结算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运输等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支持临时开行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国际货物航线,在现行政策下给予全额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四川省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
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参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物流费用补贴的通知(川商财〔2020〕7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对宜宾市上确定的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对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宜府发〔2020〕1号)》
重庆市
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
对2020年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全力支持零担冷链运输企业复工复产稳岗,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疫情期间,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
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
陕西省
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
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0〕4号)》
贵州省
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道路运输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黔交运〔2020〕13号)》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
甘肃省
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对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14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
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减免6个月租金。
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给予每家企业1-2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起,免收3个月租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新政办发〔202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
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租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