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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控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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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1年05月07日 17:03:40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工信厅发布《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山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通知》指出,各相关单位应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采购人要严控“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要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价格评审优惠。

《通知》明确,要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做好系统保障支撑。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推进部署,在预算编制、计划备案、信息公开、合同备案环节,将政策要求内嵌于信息化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比对校验、数据实时统计分析,督导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此外,要加强信息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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