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物流业发展,从明日起福建省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
发布时间 | 2017年05月03日 09:20:37
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六项免征、减征、差异化收费等相关优惠政策。据了解,该优惠措施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合法运载鲜活农产品 免征通行费
《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冷链物流业发展,对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
为了鼓励物流车辆使用闽通卡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降低油耗、时间等运输成本,推进物流经济“互联网+”信息化,《意见》指出,对使用记账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2%,使用储值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5%。
在对集装箱车辆加大优惠幅度方面,《意见》明确,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二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按车型分类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条线路进行试点,最高减征50%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通道资源利用率不足的路段,《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实行收费公路区间、车型差异化收费,以促进交通量均衡分配。据了解,试点选择G3—G25京台闽浙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G1514—G3—G25宁上闽赣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途经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S0311浦建闽浙界至浦建闽赣界路段(途经南平、宁德2个地市)以及G1514宁上闽赣界至宁德湾坞路段(途经南平、宁德2个地市)等四条线路。
对试点路段内行驶的3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阶梯计费方式,即行驶里程超过100公里的,100—200公里(含200公里)的里程部分,减征20%;200—300公里(含300公里)的里程部分,减征30%;300—400公里(含400公里)的里程部分,减征40%;400公里以上的里程部分,减征50%。
同时,对大型物流企业车辆实行差异化收费。《意见》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在优惠政策方面,对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800万元以上的本省物流企业,下一年度使用闽通卡支付的通行费一律给予减征5%,其中,每年增量通行费部分给予减征10%。
此外,《意见》指出,对在漳州招银港站与厦漳大桥站往返通行并安装闽通卡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采取“递多递减”的阶梯计费方式,即每月行驶次数超过10趟次的,10—20次(含20次)的趟次部分,减征20%;20次以上的趟次部分,减征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