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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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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年04月26日 16:36:4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发〔2024〕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重庆市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五年行动方案(2023—2027年)》,推动重庆加快建设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牵引,有机衔接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国际航空网络通道,服务“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做好“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文章,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经济外向度和竞争力,确保“三个倍增”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出海出境大通道发展

(一)提升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质效。支持开行重庆至北部湾港、湛江港、洋浦港等港口的铁海联运班列;支持开行中老、中老泰(马)、中越、中缅等国际铁路联运班列、铁公联运班车、公海联运班车;开行跨境公路班车。协同各方加密钦州港至新加坡港海运航线,实现“天天班”。支持做大做强做优跨区域综合运营平台,鼓励更多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参与通道运营。支持绿色物流建设,打造重庆应用示范。支持围绕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以重大理论、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储备性课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政府外办、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陆海新通道运营公司等〕

(二)建设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支持重庆开通中欧班列全程时刻表线路,强化产业带动能力。支持重庆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强化项目储备。(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渝新欧公司等)

(三)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支持推广应用更适应市场需求、更加绿色高效的标准船型,挖掘提升三峡船闸通航效率和水运物流质效。支持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江海直达航线。开展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散改集”、“小改大”业务。支持三峡库区坝上重滚运输体系建设,探索开行商品车滚装共享公共班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事局,重庆物流集团等)

(四)建设国际航空枢纽。支持航空公司和物流企业结合产业发展和旅客对国际航空运力的需求,新开、恢复、加密重要国际客货运航线,推动国际货运航班稳定运营。巩固提升国际航空枢纽功能,鼓励航空货物中转、跨境电商进出口、航空寄递运输、卡车航班开行、货运基地公司设立等。(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重庆邮政管理局,渝北区政府,重庆机场集团等)

(五)推动多式联运发展。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的协同联动,提升通道联运量。支持开行沿江铁海联运、高铁货运、国内直达等班列线路,提升集散分拨能力。支持企业签发多式联运单证,鼓励企业利用多式联运单证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县政府,重庆物流集团、陆海新通道运营公司等)

二、培育壮大通道经济

(六)推动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建设。在规划、能耗、金融、产业、财税等方面出台支持重庆枢纽港产业园建设专项政策。争取国家建立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库,将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特别国债或政府专项债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有关区县政府等)

(七)服务“渝车出海”。支持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铁铁联运笼车班列。支持整车江海联运、铁海联运滚装运输。支持开展整车支架装载。支持在通道沿线重点国家建设海外仓、集散分拨中心并完善PDI检测等功能,支持建设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重庆海事局,陆海新通道运营公司、渝新欧公司等)

(八)支撑“产业跟随”。支持建设服务“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的出口集成中心、加工中心、拆解中心、海外组装中心。支持企业在通道沿线建设布局整车整机及零部件生产基地。支持深化中老泰“三国三园”(重庆枢纽港产业园、泰国罗勇工业园、老挝塔纳楞陆港)合作,打造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示范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有关区县政府,陆海新通道公司等)

(九)带动“原料进口”。支持农产品、矿产品、有色金属等大宗原材料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口。鼓励开展冷链原箱进口。支持搭建陆海优品、智能获客、集采交易等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通过平台开展进出口交易。支持常态化开行西部陆海新通道跨境电商专列,推动邮件快件跨境寄递运输常态化,开展多种贸易方式拼箱拼列运输。(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重庆邮政管理局、重庆海关,重庆物流集团等)

三、加强物流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十)加强物流网络建设。以“五型”国家物流枢纽为支撑,支持补链强链项目建设,完善西部陆海新通道集疏运体系,推动进港、进园铁路及快速公路建设,畅通物流“最后一公里”。支持“平急两用”以及对提升集疏运效率作用显著的公共性、基础性物流设施补短板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将合理的物流基础设施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强化用地、用林、用能等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林业局,有关区县政府等)

(十一)推进物流枢纽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多式联运示范、冷链物流节点、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农村物流体系等在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构建方面作用突出项目建设。支持物流供应链主体积极参与国家物流枢纽等骨干物流节点建设,服务食品及农产品、能源、矿产等大宗物资的中转、流通、深加工。支持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建设,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国防动员办,有关区县政府等)

(十二)推动通道数字化标准化建设。支持“数字陆海新通道”“智慧长江物流”重大应用建设,实现物流资源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支持重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迭代升级,提升口岸通关、全程物流综合信息服务能力。支持智慧口岸建设,有机衔接“数字陆海新通道”。支持经营主体牵头或参与制定相关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培育物流领域企业标准“领跑者”。(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重庆海事局、重庆边检总站,有关区县政府等)

四、优化口岸物流营商环境

(十三)加大物流经营主体培育。支持运营主体参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等国家级物流领域试点示范,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在渝设立总部,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以及企业在渝设立分拨中心。支持重庆物流企业升规纳统,参评全球物流100强、中国物流50强、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4星级及以上冷链企业。支持企业采购合规冷藏车,提升冷链物流运输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

(十四)降低口岸物流费用。引导口岸场所经营单位降低口岸作业费。支持对在重庆铁路口岸海关查验无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支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公转铁”“公转水”。支持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支持高速公路收费改革试点,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以“量价捆绑”等形式为重点产业园区制定差异化综合物流解决方案。支持企业开展汽车整车、零部件、药品、生物制品、生鲜冷链等各类特殊货物进出口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运输委、重庆海关,有关区县政府,重庆物流集团、重庆机场集团、重庆高速集团等)

(十五)提升金融服务支撑作用。构建“政银”“政银担”等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开发针对性产品,探索通过政策性担保方式赋能数字提单,提升数字提单融资功能。争取设立国家级陆海新通道股权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口岸物流领域项目建设,推动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跨境结算和融资便利化水平,依托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提升境内金融机构支持,联动境外金融机构强化境外汽车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人行重庆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

(十六)提升税收服务通道建设能力。支持打造一站式陆海新通道税收服务平台。争取将符合条件的陆路港口纳入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推进进口货物国内段铁路运费不计入完税价格举措扩围增效,持续提升通道物流竞争力和互联互通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等)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开放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工作评价机制,推动全方位、全市域、各领域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以上政策措施实施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遵照国家新的政策措施执行;与我市现行有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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