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的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十三五”期,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有效提升了全国“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但同时,农村公路区域发展不均衡、服务能力有短板、治理体系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仍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作为发挥省市两级统筹指导作用、夯实县级主体责任和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效载体,精心谋划,扎实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从区域示范引领向全域达标发展转变,不断健全完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实现“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三、创建标准
“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标准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实践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省、全国示范市、全国示范县创建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有力。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作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提升效果明显。健全完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制度政策体系,推进农村公路地方立法工作,强化政策引导和能力建设指导。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地方标准规范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和精准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落实省、市、县、乡、村各级责任。建立农村公路绩效考核机制,推进车辆购置税等中央资金“以奖代补”考核成效显著,主要指标纳入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三)农村公路网络体系建设推进有力。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需要以及地理、人文、文化传统等因素,科学编制农村公路网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类型和建设标准。加快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有序实施窄路基路面加宽改造、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农村公路联网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与干线公路衔接。巩固提升乡镇和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成果,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因地制宜推动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统筹规划和实施农村公路的穿村路段,灵活选用技术标准,兼顾村内主干道功能,因地制宜支持村内道路建设和改造,改善特色小镇、美丽休闲乡村、农林牧场、乡村旅游景点景区、产业园区和特色农业基地等交通运输条件。严格落实农村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四)农村公路管养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扎实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效果显著,省、市、县、乡农村公路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落实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到位,农村公路路况水平维持较好,路域环境有效改善。
(五)农村综合运输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建立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体系。扩大农村客运覆盖范围,推进交通一卡通在农村客运的应用,建立农村客运政府购买服务或运营补贴机制,实现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多站合一,一站多用”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融合管理、养护、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供销网点、电商、农民合作社等多种服务功能。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六)农民群众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发展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健全群众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调动各方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使群众成为农村公路发展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在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进一步开发“四好农村路”各类公益性岗位,帮助农民创收增收。落实“七公开”制度,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工程监督和项目验收,切实提升农民群众的话语权。
(七)农村公路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机制,扩大示范创建范围,开展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等示范创建工作。推荐的“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命名为省级示范市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推荐的“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命名为省级示范县的时间不少于1年。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工作,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农村路”。
(八)农村公路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推动农村公路基础信息数字化,加强互联网、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新技术的应用,建立数据采集、处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农村公路综合监管能力,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
(九)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强化。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逐步完善,危桥总数逐年下降。完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保障农村客运安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路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力度。全国示范县应满足近五年农村公路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全国示范市应满足近五年农村公路未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
四、工作程序
“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将分类有序压茬推进,新一批全国示范县和全国示范市定于2021年启动评选,全国示范省定于2022年启动评选,具体时间、目标、任务、标准、程序等安排,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通知确定。
(一)“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
示范县创建程序按照县级申请、省级核查、报送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实地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开展。
1.县级申请。拟申请“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照创建标准推进创建工作,并形成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联合地市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省级核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创建标准和本辖区相关规定,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拟推荐县进行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推荐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现违纪违法的(创建周期内),不得通过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批及今后全国示范县推荐资格,并建议撤销其省级示范县称号。核查后的拟推荐县名单应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推荐对象。
3.报送申报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报材料。原则上每一批次每省推荐“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不超过10个,西部省份优先推荐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考虑车辆购置税等中央资金“以奖代补”考核成效显著的县。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县排序、推荐过程、经验做法,推荐县省级核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承诺、人民群众满意度情况,及主要证明材料等。
4.专家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对创建过程流于形式的,取消省级推荐资格。专家组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明确推荐排序,向交通运输部提交评审结果。
5.实地复核。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县进行实地复核,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视情派员参加。实地复核结束后,复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复核情况报告,明确复核排序,提出复核意见。
6.命名确定。对通过实地复核的县,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文命名公布。
(二)“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
示范市创建程序按照市级申请、省级核查、报送申报材料、专家评审、实地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开展。
1.市级申请。拟申请“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对照创建标准推进创建工作,形成申报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省级核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创建标准和本辖区相关规定,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对拟推荐市进行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推荐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现违纪违法的(创建周期内),不得通过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批及今后全国示范市推荐资格,并建议撤销其省级示范市称号。核查后的拟推荐市名单应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作为推荐对象。
3.报送申报材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报材料。原则上每一批次每省推荐“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不超过3个,同时应优先考虑原深度贫困地区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市和车辆购置税等中央资金“以奖代补”考核成效显著的市。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推荐市排序、推荐过程、经验做法,推荐市省级核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承诺、人民群众满意度情况,及主要证明材料等。
4.专家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对创建过程流于形式的,取消省级推荐资格。专家组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明确推荐排序,向交通运输部提交评审结果。
5.实地复核。交通运输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市进行实地复核,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视情派员参加。实地复核结束后,复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复核情况报告,明确复核排序,提岀复核意见。
6.命名确定。对通过实地复核的市,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文命名公布。
(三)“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省。
全国示范省创建将结合交通强国试点和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采用部省共同推进的方式开展。创建程序按照省级申请、专家评审、实地复核、命名确定等程序进行。
1.省级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创建标准推进创建工作,并联合省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工作成果、经验做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情况,及主要证明材料等。
2.专家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派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将重点参考车辆购置税等中央资金“以奖代补”考核成效。专家组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明确推荐排序,向交通运输部提交评审结果。
3.实地复核。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对专家组推荐的省份进行实地复核。实地复核结束后,复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交复核情况报告,明确复核排序,提出复核意见。
4.命名确定。对通过实地复核的省,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发文命名公布。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制定本地区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共同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县创建工作。
(二)完善长效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管理制度,对已命名的“四好农村路”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管理长效机制,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工作要求,持续提升本地区“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报送"四好农村路”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包含示范创建工作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建立示范创建复审制度,对已命名示范单位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实现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落实支持政策。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把“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作为车辆购置税等中央资金“以奖代补”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好对“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全国示范市的支持政策,在投资计划、发展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保障示范创建工作有序推进。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组织开展改革试点、经验交流等方面工作时,将优先考虑示范地区。
(四)推广典型经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示范创建单位有关经验,尤其是破解农村公路管养难题方面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新命名示范单位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培训讲座、专题宣传等多种形式,推广示范创建的经验,营造比学赶超氛围,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本地区“四好农村路”发展水平。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委,加强对示范创建单位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创建“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的实施意见》(交办公路〔2017〕90号)、《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联合开展“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和命名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8〕7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