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件快件包装管理,保证邮件快件包装质量,规范邮件快件包装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和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邮件快件包装的选用、包装操作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件快件包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邮件快件包装,是指为方便其储存运输,保护邮件快件寄递安全,采用的封装用品、填充物和辅助物等物品的总称,也指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进行的包装操作活动。
邮件快件包装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五条邮件快件包装应当坚持适用、安全、环保原则,符合寄递生产作业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六条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包装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邮件快件过度包装、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法处置邮件快件包装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电子运单经营寄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电子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依法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装管理制度;
(二)明确包装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包装管理责任;
(三)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
(四)组织制定统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操作标准或规范,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和在岗培训;
(五)开展邮件快件包装内部检查,加强内部考核和奖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加大科技和资金投入,不断提升生产作业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推进包装标准化和减量化。
第十条鼓励寄递企业与制造业、农业、电子商务等行业加强协同,推进一体化包装和简约包装,共同落实有关包装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建立邮件快件包装实验室,开展邮件快件包装研发,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
鼓励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院校等协作,加强产学研衔接,促进邮件快件包装产品、技术、模式创新和应用。
第十二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寄递企业执行包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推动寄递企业落实邮件快件包装主体责任,引导寄递企业开展规范化建设,促进邮件快件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
第二章 包装选用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采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产品。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快件包装供应商名录,推进实施绿色采购。
鼓励寄递企业采购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采购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证明其包装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定资质和条件。
第十五条邮件快件包装应当具备保护寄递物品的功能,方便封装、运输和拆解。
鼓励企业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包装相结合等措施,提升包装智能化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在满足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
第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和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寄递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邮件快件封套、包装箱、塑料包装袋、胶带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第十九条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包装产品,推进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装备,完善运行模式,提升循环使用效率。
鼓励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等按照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可循环包装共享平台,健全共享机制,逐步扩大可循环包装应用范围。
第二十条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电子运单设计和使用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相适应的包装箱。
第二十二条寄递企业使用胶带包装的,在确保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宽度较小的胶带。
禁止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使用胶带。
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减少使用填充物。
第二十四条用户交寄邮件快件使用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保护寄递物品安全的功能,对其使用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寄递企业应当建议用户更换或者经用户同意后代为更换,用户拒绝配合的,寄递企业依法对快件不予收寄。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包装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 包装操作
第二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并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邮政局备案。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邮件快件封装操作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邮件快件包装操作。对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方式,确保寄递物品安全,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
第二十八条在满足寄递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防止包装层数过多、空隙率过大。邮件快件包装空隙率原则上不超过20%,尽量减少填充物使用。
同一包装内有多件物品时,应当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包装,并标注方向。
第二十九条寄递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过度包装行为:
(一)违反有关规定过多缠绕胶带;
(二)添加不必要的复合包装而致包装层数过多;
(三)过多使用填充物明显造成浪费;
(四)包装空隙率超过20%;
(五)其他构成过度包装的行为。
第三十条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文明作业,避免抛扔、踩踏、邮件快件着地等违规行为,防止造成机械损伤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污损。
邮件快件包装发生破损时,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封装要求及时修补包装做好寄递物品防护。
第三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加强对回收利用包装物的管理,确保包装物安全使用。
鼓励寄递企业在营业网点以及社区、乡镇、学校、机关、写字楼等公共场所设置邮件快件包装回收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推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件快件包装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寄递企业报送有关工作信息和数据。
寄递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产品编码管理制度,推动邮件快件包装溯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件快件包装实行监制制度,具体监制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十五条邮件快件包装实行产品绿色认证,逐步健全行业绿色认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开展邮件快件包装质量抽检。
对不合格的邮件快件包装产品,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实施督察制度,推进寄递企业落实邮件快件包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制度、落实封装操作规范、开展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寄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按要求随机抽取邮件快件检查包装使用情况。对疑似质量不达标、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等邮件快件包装,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应当协助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寄递企业邮件快件包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估。对开展评价评估过程中获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方机构不得泄露和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严重违反邮件快件包装有关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纳入“黑名单”,完善惩戒和救济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字号或者电子运单所属企业未履行邮件快件包装统一管理责任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封套、包装箱、塑料包装袋、胶带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有毒物质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用户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邮件快件予以收寄的,或者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制定邮件快件包装封装操作规范,未按要求如期、如实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邮件快件封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数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