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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发布时间 | 2019年03月18日 15:03:42

国邮发〔2019〕17号

邮政业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应用和邮政业高速发展,跨境寄递服务在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为人民群众提供商品进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经成为助推对外贸易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但在快速发展中,用户体验、权益保护、安全监管、国际规则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短板。为打造更多跨境寄递服务通道平台,促进跨境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寄递安全,改进用户体验,降低物流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形成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一)支持寄递服务企业主体多元化。支持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等各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发挥信息系统优势,依法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依法纳入行业监督管理和服务统计。

(二)支持外资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支持外商在境内依法申请设立快递企业,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

(三)支持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推进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建设,加强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管理。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共享的高资信企业落实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密监管措施。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构建保障机制

(四)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模式。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发挥优势拓展渠道,加强重点区域的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创新丰富寄递产品,优化流程缩短时限,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通过投资并购、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境内外收寄、投递、国际运输、通关、境外预检视、境外预分拣、海外仓等资源,提供面向全球的一体化、综合性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在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发展境外寄递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五)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创建品牌,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共商共建团体标准,提高服务可靠性,提供全程跟踪查询、退换货、丢损赔偿、拓展营销、融资、仓储等增值服务。鼓励数据共享应用,赋能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实现行业间、企业间开放合作、互利共赢,以跨境寄递服务新形态支撑贸易新业态。

(六)加快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逐步实现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向邮政、商务、海关等政府部门报送数据和相关信息交换。各政府部门要尽快完善自身业务管理系统,明确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传输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面单电子数据的内件品名、数量、价格(含币种)、收寄件人名称、进出口国别(地区)等内容,为企业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实时掌握跨境寄递服务各环节数据信息。跨境寄递服务企业要完善自身业务操作系统,尽快实现与政府部门的系统对接。跨境寄递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要与消费者建立信息验证机制,确保物流、交易和支付等信息真实、准确。

三、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协同共进

(七)提升跨境寄递服务网络能力。邮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跨境寄递国际运输网络布局规划,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开辟国际货运航线,加快完善跨境寄递国际航空运输网络。推动中欧班列运输跨境邮件快件常态化,支持边贸寄递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城市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快件监管中心,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重点口岸大胆探索物流、仓储、通关新模式,提升跨境寄递的通关、换装、多式联运能力。

(八)提升跨境寄递服务全程通关便利。海关、邮政等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跨境寄递信息通报等配套管理政策。推动实现与跨境寄递目的地国(起运地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北美、欧洲等跨境电商重点出口国海关的对接,推进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实现境外信息化通关。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依法在跨境电商重点国家申请相关资质,提升跨境寄递全程综合通关服务能力。

(九)提升参与国际治理能力建设。邮政部门要深度参与万国邮联规则制定,稳妥推进万国邮联在服务产品、终端费等关键领域的改革,维护多边机制稳定发展;推动与亚太、欧洲等重点地区建立跨境电商及邮政业的次区域合作模式,有效应对跨境寄递领域的国际摩擦,维护我国正当利益和跨境寄递企业合法权益。商务部门要在世贸组织、自贸协定等多双边谈判中,探索制定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规则。海关要加大与世界海关组织以及重点国家相关部门交流合作力度,推动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完善与实施,建立跨境电商寄递物品安全与便利化机制。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坚持依法行政

(十)规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对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依法监管。外商和境外邮政运营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商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境内企业提供商业快件(包裹)等跨境寄递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境内企业不得以境外邮政运营商名义开展邮政服务活动。境内企业与境外邮政运营商合作推出的跨境包裹和商业快件服务产品,在出境前不得贴用境外邮政单式。

(十一)规范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营行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提供的寄递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流企业合作。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的,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进行核验,并定期更新。

(十二)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经营跨境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严格遵守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各级邮政、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跨境寄递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管理与服务责任,不断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联合调研和检查工作,确保支持措施和便利政策落实到位,督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切实落实本意见内容和要求,完善自身条件,提升服务品质,共同推进我国跨境寄递服务可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201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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