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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01日 14:10: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邮政局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 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15〕25号)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农村物流县、乡、村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包括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三个层级,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也是支撑农村物流健康发展的先行条件,对于保障城乡物资双向顺畅流动、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不健全、布局不合理、资源不集约、功能不完善,导致农村物流效率低下、运行成本较高,已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短板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薄弱环节。
    加强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是破解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补齐物流业发展短板、降低城乡流通费用的重要抓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撑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农村物流网络节点的集约化布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营,为加快构建顺畅快捷、经济高效、便民利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促进农村物流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着力加强部门合作和行业联动,推动现有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邮政快递、供销等网络设施融合发展,按照“资源共享、多站合一、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原则,加快建成一批农村物流功能突出、服务“三农”效益显著的网络节点,推动实现“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多元化”,全面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优化节点布局,做好统筹规划。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多单位,联合编制县域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体系发展规划。科学分析县域内农村物流的需求特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既有农村物流资源,合理确定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节点的数量、布局、规模、功能,力争实现县域内农村物流网络节点的全覆盖。在规划布局中,要突出功能整合、资源共享、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可依托县公路货运站场等,建设(改造)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加强与商贸市场、农资中心、邮政集散中心等的衔接与融合;可依托乡镇农村客运站、电商服务中心、邮政局(所)和农资站等,升级改造建设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实现功能叠加和多站合一;可利用行政村内的农家店、综合服务社、村邮站等,建设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完善末端物流网络。
    (二)完善站场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标准,做到层次清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设施齐备。在体系布局上,宜按照“县级中转、乡镇级分拨、村级配送”的原则定位,进行节点层次划分和功能设置。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原则上应设置运输组织、信息交易、仓储服务、快递电商等功能区块,并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冷链物流等其他专业化服务。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和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原则上都应涵盖快递收寄、电商服务、信息采集、便民服务等基本功能,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还应具备短时保管和接取送达功能。要强化三级节点之间的高效衔接,以及节点内各项功能的统筹设置,充分发挥网络节点体系的整体效应。
    (三)注重模式创新,强化运营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范、高效、经济、便民”的原则,制定农村物流站场运营服务规范,引导农村物流站场经营主体优化服务流程、公告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质量、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站场经营主体加快创新农村物流站场运营管理模式,按照“多方合作、共建共管、联营合作、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与农村商贸流通、供销合作、电商快递以及农产品经销、农资配送、农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深入合作,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协同创新。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可选择当地有较强经济实力、具备电脑和互联网操作技能的个人作为合伙人,实现农村物流末端网点与广大农村居民的融合对接。要强化农村物流站点服务形象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部门共同设计发布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的统一标识,突出交通运输形象标识,兼顾运营企业个性特色,力争实现省域范围内农村物流站点标志样式、颜色、编号“三统一”,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识别,并对服务实施监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农村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依托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农村物流经营龙头骨干企业网站或相关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或改造县级农村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县域内跨行业农村物流信息的互联共享和系统共建。依托信息平台建立身份认证和信用体系,为车货匹配等提供安全可靠的征信渠道。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强化应用”的思路,推进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强村级农村物流信息终端设备的标准化配置,完善农村物流末端信息网络,把农村物流终端服务推送到广大农户。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支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交通运输、财政、国土、农业、商务、供销、邮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物流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分工,协同解决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中的规划、土地、投资、运营等问题,统筹推进网络节点建设与发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纳入政府支持范围的站场建设项目应符合《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指南》(见附件)的相关要求。要严格站场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本省农村物流站点统一标识,并加强对站场运营服务的动态监测及考核监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总结农村物流发展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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