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 2012年03月13日 10:49:22

2012-03-12
(国邮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国邮发〔2011〕30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3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合作,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快递服务是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网络零售是网络化的新型零售形式,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相互依存、互为支撑,业务合作日趋紧密、关联领域不断拓展,呈现出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有力促进了两个市场的发展壮大。同时,在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调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衔接不顺畅、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如运营配套、信息共享等方面仍存在着差距。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消除发展瓶颈,释放产业活力,实现产业共同做强做大的有效途径。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符合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合作基础坚实,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快递市场与网络零售市场长远发展要求,优化发展环境,健全产业联动政策,消除协同发展障碍,推动快递服务转型升级,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发展,协调推进。政府部门、企业要分别发挥产业引领和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快递与网络零售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竞争实力,推动两者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平等互利,互信合作。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间开展合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坚持双方自愿、互利共赢、友好诚信,夯实互信基础,不断推动合作深化。

消除瓶颈,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最终用户、双方企业共同关注的制约协同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扶持力度,形成重点带动、整体推进。

三、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优化协同发展政策环境。

积极争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财政、税收、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协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实现《快递服务》标准与《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的有效对接,推进快递服务和网络零售协同标准化、一体化进程。统筹协调双方资源优势,在快递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重合地区建立协同发展示范基地。深入开展协同发展热点问题的前瞻性研究,为相关政策出台提供理论支撑。

(二)推动双方信息共享、标准对接。  

推进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对接机制建设,加快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推动快递统计监测系统与网络零售统计监测体系、统计监测网络对接,逐步实现行业统计信息的共享与交换。逐步建立基于快递服务和网络零售的公共信息化服务平台,满足政府职能部门、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最终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查询、交换需求。鼓励行业间、企业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完善信息系统,建设面向网络零售的快递配送信息开放式平台,加快快递信息系统与网络零售系统的融合进程。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诚信度,增强消费者信心。加快实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级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向消费者提供信用评价信息。推进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评、互认。建立健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建设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实时向社会推荐诚信企业。

(四)鼓励快递企业构建与网络零售配套的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在全国物流节点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城市重合地区建设快件处理中心、航空及陆运集散中心,有条件的可形成自主航空运输能力。大幅提升揽收、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自动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针对网络零售的特点,鼓励快递企业开发多品种、个性化服务的产品体系,拓展服务领域,满足网络零售差异化需求,构建“便捷高效、竞争有序、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快递服务体系。

(五)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构建合作发展平台,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联盟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快递企业提供和开发符合网络零售需求的代收货款、保价快件、验货签收等增值服务,促进业务合作深化。积极引导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以促销活动联动和业务分流联动为主的业务协同机制,减缓业务旺季网络零售对快递服务压力。引导具备条件的快递企业建设“仓配一体化”的快件处理中心,推进快件的一站式、规模化、集约化进程。探索构建农村快递服务模式,加大网络零售向农村的拓展力度,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联合经营或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的一体化整合。

(六)深化安全领域合作。

制定涉及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领域的联动性安全措施。积极推动邮政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品流通回溯机制的对接,逐步实现对商品储存、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的一体化安全监控。进一步促进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应急预案对接,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领域安全管理,防范用户信息泄露。鼓励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传递安全。积极引导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七)提升快递服务网络零售科技应用水平。

支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发运用物联网相关技术,加快推广无线射频识别、导航定位、商品服务追溯等创新应用。鼓励快递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专用技术装备,推进重点快递企业普遍使用手持终端(PDA)设备,提升网络零售快递服务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快递企业开发应用网络在线工具,推进快递解决方案与网络零售业务流程的融合。

四、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有关要求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将统筹协调,建立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政策解决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密切沟通,抓出成效。

双方行业协会组织要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协调沟通,促进相关工作开展。中国快递协会要积极落实《快递服务》标准,扎实推进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快递企业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品牌专业化建设。

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展广泛合作。快递企业要加快推动转型升级,加强产业链联动,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服务能力,大力支持网络零售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上下游互利共赢。电子商务企业要着力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加强与快递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业务联动,提升协同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请将《意见》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邮政局、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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