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流业助企纾困政策摘要(至5月17日)
2022年物流业助企纾困政策摘要(至5月17日)
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多地散发态势,在抗击疫情中,物流业是民生保供的先行官,也是稳产稳链的生命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物流业的稳健运转,统筹部署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先后推出了一系列保通保畅,援企纾困政策,为实现物流保通保畅,推动稳产稳链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
序号 | 类别 | 发文单位 | 政策文件 | 政策条款 | 发文时间 |
1 | 税收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部署四项重要举措 | 一是加大工业、服务业所得税减免力度,今年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引导加强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提供激励资金支持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等,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较快增长,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三是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和产业基础再造,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扩大有效投资。四是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各地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2月14日 |
2 | 税收、减费、补贴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部门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 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 2月18日 |
3 | 税收、补贴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2部门 |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 2月18日 |
4 | 税收、金融、帮扶政策 | 交通运输部 |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 推动助企纾困各项政策落实落细。一是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要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主动上门服务,指导行业企业用足用好扶持政策。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对接财税、金融、社保等部门,研究细化帮扶措施。要主动提供承担疫情防控、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信息,合法合规共享车辆、船舶等动产数据,为金融部门定向加大金融支持提供支撑。三是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反映行业困难,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支出,多措并举改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经营状况,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四是督促所属单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法合规及时支付合同账款,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若干政策》要求,对承租疫情中高风险县级区域内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房租。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五是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指导,督促建立完善与行业企业联系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状况、纾困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及诉求,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 | 2月23日 |
5 | 补贴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 《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十四五”期间各省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的30%由各地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同时,各省从当地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给予本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本省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创建工作。 | 2月23日 |
6 | 降费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22〕9号) | 《通知》要求,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 3月2日 |
7 | 税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3月21日 |
8 | 帮扶政策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关于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371号) | 发展社区商业,发挥个体工商户贴近社区优势,加大低成本场地安排和物流配送等配套政策帮扶力度。推动社区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建设以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增加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加快建设充电桩,优化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打造绿色便捷的全民健身新载体。 | 3月22日 |
9 | 金融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 1、《意见》明确提到了多项关于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服务实体、供应链金融发展等内容。2、第12条明确“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其中,提出“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 3月29日 |
10 | 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 | 《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 | 1、《意见》提出要“全力做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服务”,加大对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供给金融支持。依托主产区和重要物流节点,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大对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金融支持。 | 3月30日 |
11 | 税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4月7日 |
12 | 税收 |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 《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 着力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施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续保续贷。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货车司机、快递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问题、渡过难关。 | 4月11日 |
13 | 金融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 《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 4月16日 |
14 | 财政支持 | 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 | 部署十项重要举措 | 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脑中要有全局。要关心群众和防疫人员生活和身心健康,改善物流从业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并给予延期还贷等金融支持。要足量发放使用全国统一通行证,核酸检测结果48小时内全国互认,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不得以等待核酸结果为由限制通行。要逐个攻关解决重点地区突出问题。要着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通过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和用于交通物流领域的1000亿元再贷款撬动1万亿元资金,建立汽车、集成电路、消费电子、装备制造、农用物资、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和外贸企业白名单。 | 4月18日 |
15 | 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 从支持受困主体纾困、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外贸出口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23条政策举措。 | 4月18日 |
16 | 财政支持、帮扶政策 |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全体)调度会议第一次会议 | 部署七项重要举措 | 会议提出,一要共同抓好过度防控问题整改,全力确保交通网络畅通有序。二要共同抓好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全力支撑重点区域经济运行。三要共同抓好车辆通行精准管控,全力提升货运物流运转效率。四要共同抓好城乡物流配送服务,全力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五要共同抓好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全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六要共同抓好从业人员纾困解难,全力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七要共同抓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全力防范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就“共同抓好从业人员纾困解难,全力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方面,会议提出“不折不扣落实好已出台的各类纾困解难政策,鼓励各地为货车司机提供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服务。” | 4月20日 |
17 | 税收 |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 《通知》在“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提出,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月20日 |
18 | 金融、补贴 | 中国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 |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 | 《意见》提出,公路交通发展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方面要充分认识促进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交通作为中国现代化开路先锋的作用,不断增强公路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国家重大战略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聚焦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公路交通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按照市场规律持续深化公路投融资改革,合理筹划、科学管理,不断提升公路项目商业可持续能力,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为金融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 4月20日 |
19 | 金融 | 国务院国资委 | 对标世界一流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推进会 | 会议充分肯定中央企业采购交易管理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也对扎实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企业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提出新要求。 | 4月21日 |
20 | 帮扶政策 |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全体)调度会议 | 部署八项重要举措 | 1、会议做了八项工作部署。一要聚焦过度管控问题,在保障交通网络畅通上持续发力。二要聚焦车辆通行不畅,在实施精准管控上持续发力。三要聚焦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在支撑区域经济运行上持续发力。四要聚焦重点企业供需对接,在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上持续发力。五要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六要聚焦末端配送不畅,在提升物流配送效率上持续发力。七要聚焦防疫关键环节,在从严做好物流领域疫情防控上持续发力。八要聚焦基层实际需求,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上持续发力。2、会议提出,聚焦从业人员利益诉求,在落实落细纾困解难举措上持续发力。用好已出台政策,更精准落实金融政策,大力推广货车司机免费核酸和抗原检测,关心关爱从业人员。 | 4月24日 |
21 | 税收、降费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 | 1、《通知》要求,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 4月25日 |
22 | 保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 《通知》做出十项工作部署: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十、加强组织领导。 | 4月25日 |
23 | 帮扶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 《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 | 1、《行动方案》共推出“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护助可心”4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 4月26日 |
24 | 帮扶政策、融资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尽快推出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交通运输、物流仓储业融资 | 1、会议指出,稳就业是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的关键支撑,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采取更有力举措稳就业。一要推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达产,特别要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等正常运转,对困难大的要采取“点对点”帮扶。二要着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岗。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最高提至90%。支持地方对特困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继续给予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为线上就业创业、居家办公降成本。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弹性工作制稳岗。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 4月27日 |
25 | 税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 《公告》表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4月29日 |
26 | 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1、提出八项工作部署,包括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 4月29日 |
27 | 税费、金融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部署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 | 一是抓紧把已确定的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物流保通保畅、推动企业复工达产等政策举措落实到位。确保6月30日前全部退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退税也要提前到这一时限完成。二是加大政策扶持特别是金融扶持。今年国有大型银行新增普惠小微贷款1.6万亿元,引导银行加强主动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覆盖面。尽快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对经营困难的给予房租、担保费、贷款利息等补贴。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6个月内补缴。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三是在5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把清欠列入今年审计和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严肃查处变相拖欠行为。抓紧出台压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的措施。会议强调,要压实责任特别是地方政府责任,着力解决政策落地堵点问题。 | 5月5日 |
28 | 金融、补贴 |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 《措施》要求,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 5月9日 |
29 | 税费、金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等四部门 | 《关于做好2022年 | 一、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二、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 三、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五、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 5月10日 |
30 | 补贴、税收、金融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要求财政货币政策以就业优先为导向 稳住经济大盘 | 会议提出,财政、货币政策要以就业优先为导向,退减税、缓缴社保费、降低融资成本等措施,都着力指向稳市场主体稳岗位稳就业,以保基本民生、稳增长、促消费。要进一步研究运用多种政策工具,调动地方积极性并压实责任,切实稳岗位稳就业。会议提出,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今年底前企业申请即可缓缴,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预计减缓企业负担900多亿元。职工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各地可合理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 5月11日 |
31 | 财政 |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 《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 | 《通知》要求,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省(含2021-2022年农 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 2022-2023年服务业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 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 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 5月13日 |
32 | 金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等11部门 | 《关于开展“携手行动”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2-2025年) 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22〕54号) | 《携手行动》以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资金链、服务链、人才链“七条链”为重点,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一是打造大中小企业创新链。二是巩固大中小企业产业链。三是延伸大中小企业供应链。四是打通大中小企业数据链。五是优化大中小企业资金链。六是拓展大中小企业服务链。七是提升大中小企业人才链。 | 5月16日 |
二、地方政策
序号 | 类别 | 发文单位 | 政策文件 | 政策条款 | 发文时间 |
1 | 税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1、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 2月21日 |
2 | 补贴、税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1、畅通通航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在我省设立通用航空企业。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通用航空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按照《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通用航空类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拓展通航应用场景。支持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直接购买通用航空飞机或通用航空服务的方式,在航空运动、巡查处置、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农药喷洒、气象探测等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新市场,对开展低空旅游、应急救援、飞行体验、物流快递等市场化服务的通用航空运营企业,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贴息支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其发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体育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民航安徽监管局、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3月10日 |
3 | 保险、补贴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 1、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及时贯彻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专项帮扶补助细则。要进一步加大对消费密切关联行业的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运输、文体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微企业,以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具体帮扶补助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纾困资金。(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4月14日 |
4 | 补贴 |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物流运输行业纾困政策的通告》 | 1、给予运输生产物资驾驶员补贴。给予运输重点企业生产物资的驾驶员每人每天300元补贴;给予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驾驶员隔离期间每人每天500元误工补贴,车辆隔离停运期间每辆每天500元停运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 | 4月14日 |
5 | 补贴 | 无锡市高新区 | 《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增长“十条”》 | 1、稳增长首要就是保供保链保生产,最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障物流循环畅通方面,高新区对疫情通行管控期间达到入锡货运车辆闭环管理要求的辖区企业,安排了不少于2000万元总额的物流运输补贴,以减轻企业物流运输成本。 | 4月16日 |
6 | 补贴、税收、金融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 1、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3、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 4月17日 |
7 | 保险金融 | 上海银保监局 | 《关于坚持人民至上 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 1、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主动对接民生保障、防疫建设、医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企业需求,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物资生产制造企业与保供保畅企业及相关群体的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加强研判,做好对接,对于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提高首贷户比率,做到能贷尽贷应贷尽贷,稳定企业和人民群众融资预期。 | 4月21日 |
8 | 税收、减费、金融、司机纾困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河南省物流保通保畅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十六条措施》 | 1、全力畅通各交通运输通道。密切监测全省路网实时动态,及时调度化解路网阻断堵塞问题,确保各交通主干线无阻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即便因疫情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了,也必须要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让车有地方加油,让司机能喝上水,能上厕所。 | 4月21日 |
9 | 补贴、金融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广东金融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纾困和经济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 1、《通知》加强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优化供应链金融模式保障产业链稳定。”鼓励金融机构与广东省供应链金融试点平台对接合作,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 4月28日 |
10 | 金融 | 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 | 《金融支持抗疫纾困和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 “全力做好能源、民生物资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保障”。设立能源保供专项再贴现,面向能源类企业提供50亿元专项额度;将“京绿通”再贴现专项产品额度由20亿元提升至50亿元,加大对绿色发展领域的金融支持;将“京农融”再贷款专项产品额度由5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重点强化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信贷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支持力度,创新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核心企业积极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指导金融机构用好民航应急贷款、物流仓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开辟运输物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首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通畅。 | 5月6日 |
11 | 补贴、税收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1、《通知》要求, 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城区、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各地区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3、《通知》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扩大用户规模、增加服务项目,帮助更多中小物流企业降低信息成本。鼓励物流园区、仓储设施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 5月7日 |
12 | 司机纾困 | 内蒙古自治区物流保通保畅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关于全力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 1、《通知》要求,加强稳链保供服务。要求各盟市主动对接重点货运企业,对企业提出的影响物流保通保畅问题即接即办,优先为重点货运企业办理通行证,做到应发尽发;主动对接、主动服务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保运转“白名单”企业,绝不能因运输保障不到位影响供应链产业链稳定运行。对涉疫地区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集疏运畅通。要“一企一策”对接重点企业需求,“一事一协调、一事一处理”及时妥善解决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 5月8日 |
2022年交通物流业抗疫援企纾困政策摘要(至5月17日).pdf